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3665 证券简称:清大天达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清大天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本制度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清大天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两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以及股东会会议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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