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3663 证券简称:百事泰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广东百事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百事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百事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百事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召开股东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勤勉责任,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由董事会秘书保管。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
(三)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第七条 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持有股份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依照法律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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