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3648 证券简称:得轩堂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贵州得轩堂护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
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得轩堂护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贵州得轩堂护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可以授权给董事会的事项,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通过后,可将该事项授权给董事会实施,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二章 股东会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作出决议,认定公司核心员工;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及关联交易事项(除提供担
保外);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变更方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