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3614 证券简称:翼码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
保荐
上海翼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所有“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审议。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十九条:股份代持的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原则: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权属清晰,并遵守下列强制性规定:
严禁任何主体通过签订代持协议、信托、委托等任何形式,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禁止以股份代持方式规避证券监管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二)代持行为的法律效力
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份代持协议或安排,自始无效;因代持行为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实、股东权益纠纷或监管处罚的,相关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三)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的,须立即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
(1)通过委托、信托等方式实际控制股份达公司总股本 5%以上;
(2)发现他人冒用本人名义持有公司股份;
(3)监管机构要求核查股份权属。
公司应依法向证券交易场所及监管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敏感交易期的禁止行为规定
(一)禁止原则: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权属清晰,并遵守下列强制性规定:
严禁任何主体通过签订代持协议、信托、委托等任何形式,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禁止以股份代持方式规避证券监管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二)代持行为的法律效力
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份代持协议或安排,自始无效;因代持行为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实、股东权益纠纷或监管处罚的,相关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三)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的,须立即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
(1)通过委托、信托等方式实际控制股份达公司总股本 5%以上;
(2)发现他人冒用本人名义持有公司股份;
(3)监管机构要求核查股份权属。
公司应依法向证券交易场所及监管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一节 产生
第三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且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如贪污受贿、
破产清算负责人未逾三年等);
(三)未被列入市场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的严重失信名单。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一)产生方式
(1)若法定代表人由执行事务董事担任,应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2)若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应经董事会聘任(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由股东会聘任)。
(二)生效程序
法定代表人任职自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但须在 15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节 变更
第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一)变更情形
有下列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