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5〕14 号
关于对林玲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林玲,上海乐通通信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通通信)第一大股东。
经查明,林玲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乐通通信原第一大股东施向光去世,其持有乐通通信股份28,750,000 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23%,林玲通过法定继承取得施向光全部股份,成为乐通通信第一大股东。由于乐通通信无实际控制人,该行为构成收购。收购完成后,林玲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及法律意见书。
林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违规和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林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方应配合挂牌公司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
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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