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3588 证券简称:九州方园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及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向股东披露: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前款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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