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公告编号:2025-054
证券代码:833585 证券简称:千叶珠宝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北京市千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千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千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北京市千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人”是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事项”是指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请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挂牌或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承诺人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承诺事项。
公告编号:2025-054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上述变更或豁免方案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或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千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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