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3585 证券简称:千叶珠宝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北京市千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千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贷款)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含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十六)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九条 公司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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