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1 19:10:14 股吧网页版
康乐卫士: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第 001123 号
致: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决定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bse.cn/)上刊登了《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60,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公告方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股东会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及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
东街 7 号 A2 幢 201、202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15:00 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关于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91,098,3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43%。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1,1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137,2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公司
股份 91,199,479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