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3565 证券简称:方元企业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方元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元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方元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有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第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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