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26 号
关于对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精工),山西金粮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金粮)收购人。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9 月 4 日,浙江精工收到法院裁定书,裁定将 ST 金
粮原实际控制人任永青所持 ST 金粮 1,730 万股划转给浙江精工用
于抵偿债务,涉及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1.45%,并于 9 月 11 日完
成股份划转。上述事项导致 ST 金粮第一大股东由任永青变更为浙江精工。上述收购事实发生时,收购人浙江精工未及时披露收购
报告书、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后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补
充披露。
浙江精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浙江精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切实履行相关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方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配合挂
牌公司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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