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833556 证券简称:ST 施勒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施勒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施勒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施勒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施勒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勒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和职工大会负责,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
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知识及工作经验,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职工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第七条 临时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以及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公司股东会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当的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是否召开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确定,监事会主席应在三日内向提出要求的监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监事会主席同意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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