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3543 证券简称:灵通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以充分发 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灵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 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时按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除外;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不含提供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若该交易事项属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以其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款第
(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如下财务资助事项(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不含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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