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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15:31:25 股吧网页版
灵通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3543 证券简称:灵通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2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灵通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灵通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 “本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促使 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灵通科技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是公司的监督机
构, 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
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2 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1 名,不低于公司监事会成员的 1/3,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该解除其职务。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在 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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