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公告编号:2025-047
证券代码:833528 证券简称:宁波中药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宁波中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中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
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宁波中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
质押、留置和定金。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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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为:
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以上担保事项均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报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批准,其余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以董事会决议形式或其他形式将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授权董事长的,从其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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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所涉金额连续 12 个月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值的 30%的担保由董事会
提出议案,报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九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与债权
人签订担保书面合同,合同须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或限额、担保用途、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等,同时与被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所涉单项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须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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