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3528 证券简称:宁波中药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宁波中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中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中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中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应当确保上述公司、企业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股票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股转系统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该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
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次股票发行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要求。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备案。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本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与向股转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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