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公告编号:2025-045
证券代码:833526 证券简称:ST 北林科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2 日
(三)诉讼立案日期:2024 年 11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5 月 27 日,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林科技、
公司、被告二)及子公司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北林地景)收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豫 0185 民初 8572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王丽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编号:2025-045
法定代表人:李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尧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王丽静(以下简称:原告)诉称:
2019 年 10 月份,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组织施工人员对登封市中岳文化旅
游保护开发项目总承包第二标段中政府大院等的景观绿化、道路、电气、给排水
等工程进行施工,原告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完成了施工,并投入使用,后经验收
结算,被告尚欠工程款 7,201,227.07 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二被告系案涉设计施工总承包 EPC 项目的共同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共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的《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7)。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工程款 7,201,227.07 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
7,201,227.07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 倍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暂计算至 2024 年 10
月 1 日为 1,123,884.66 元;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公告编号:2025-045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丽静工程款 7,201,227.07 元及利息(利息以 7,201,227.07 元为基数,按照
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4 年 9 月 9 日起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
止);
二、驳回原告王丽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0,075.78 元,其中由原告王丽静负担 9,460.18 元,由被告北京
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60,615.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对公司现金流有一定影响,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负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