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4
公告编号:2025-016
证券代码:833526 证券简称:ST 北林科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3 月 12 日,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林科技、
公司、第三人、债务人)及所属公司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林地景、被告一、次债务人)、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登封分公司(以下简称:地景登封分公司、被告二、次债务人)收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豫 0185 民初 8539 号案件的文书。原告中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中铬实业)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了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四成
公告编号:2025-016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一(次债务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3、 被告二(次债务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登封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应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之分公司
4、 第三人(债务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尧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中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称:
被告二是被告一为了登封市中岳文化旅游保护开发项目总承包第二标段工
程(以下简称:案涉项目)的运营而设立的分公司。2019 年 12 月 9 日,被告一
中标案涉项目。2020 年 1 月被告一作为总包单位与发包人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签订案涉项目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登工招 201910072)。2020 年 3 月 10
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案涉项目《2 标绿化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 标庭园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合同对工程范围、内容、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均作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约完成相应工程量,且工程已完成验收。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第三人以各种理由推延。现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二被告的债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出代位
公告编号:2025-016
权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的《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4-083)。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7,107,890.97 元及其利息(以 17,107,890.97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21 日起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请求依法判令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2025 年 3 月 12 日,北林科技及所属公司北林地景、地景登封分公司收到河
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豫 0185 民初 8539 号案件的文书。原告中铬实业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工程款金额由12,435,513.66 元及利息变更为 17,107,890.97 元及其利息,其余两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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