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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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释 义......2
第一节 引言......3
一、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3
二、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 4
第二节 正文......6
一、关于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6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10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11
四、结论性意见...... 15
第三节 签署页......16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同惠电子、本公司、公司 指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 指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划、《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员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监管指引第 3 号》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
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本所为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 指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
栏中签名的律师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国之法定货币,除非另有说明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同惠电子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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