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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2 21:51:49 股吧网页版
同惠电子: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释 义......2
第一节 引言......3
一、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3
二、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 4
第二节 正文......6
一、关于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6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10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11
四、结论性意见...... 15
第三节 签署页......16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同惠电子、本公司、公司 指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 指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划、《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员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监管指引第 3 号》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
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本所为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 指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
栏中签名的律师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国之法定货币,除非另有说明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同惠电子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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