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3505 证券简称:美连医疗 主办券商:信达证券
深圳市美连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1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美连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的议事行为和程序,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现行 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美连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 美连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召开股东会,以确保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召开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章程》以及本《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100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对外捐赠和关联交易事项须由股东会通过。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第十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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