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3496 证券简称:华安新材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黑龙江林海华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治理规则》及《关于新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章程全文为“股东大会” 章程全文为“股东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依照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其股份的。
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注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公司依照前款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税后利润中支出。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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