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833495 证券简称:微瑞思创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北京微瑞思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9 月 26 日,北京市微瑞思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赵珩先生与股东王赓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王赓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 2,313,900 股股份(占总股本 8.0725%)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赵珩先生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 《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
(1)授权人(委托人):王赓,身份证号码为 110104198509******。
(2)被授权人(受托方):赵珩,身份证号码为 110103197307******。
鉴于: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委托方直接持有北京微瑞思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瑞思创”或“公司”)2,313,900 股股份,占比 8.0725%。现委托方拟将其所持有的微瑞思创全部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的表决权、提名权委托受托方行使,就相关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1.1 委托方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受托方作为其代理人,就标的股份全权
代表委托人行使表决权、提名权,受托方同意接受前述委托。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受托方有权依其自身意愿代为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股东大会;
(2)依法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以标的股份参加投票选举;
(3)代表委托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股东表决权)需要由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1.2 双方确认,上述表决权委托并不等同于其股份的转让,委托方仍拥有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并就标的股份享有除表决权、提名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委托人并不因此授权成为任何授权投票所产生的任何义务的承担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担保,代位偿还,业绩对赌等。
1.3 本协议生效后,受托方将实际上享有委托方所持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受托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利;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1.4 受托人应基于委托人利益及公司长远发展行使投票权,不得与第三方存在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私下协议。乙方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乙方自身意愿行使表决权,无需甲方另行出具书面的委托书,无需甲方另行同意(无论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甲方对乙方就标的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1.5 受托人需在授权范围内审慎行使权利,对投票过程及结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
1.6 受托人应在股东会结束后_1_日内向委托人提供经公司确认的投票记录书面证明。
1.7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微瑞思创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标的股份数增加的,上述增加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也将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受托方行使。
1.8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协议任何一方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影响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情形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二条 委托期限
2.1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或至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终止之日止(两者较为短者为止)。但如果出现如下情形,经委托方书面要求,可提前终止:
(1)受托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
(2)受托方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除上述情形及本协议第五(1)条约定的违约情形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3.1 委托方将就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与受托方保持一致的意见,因此针对具体表决事项,委托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
3.2 委托方将为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但是委托方有权要求对该相关法律文件所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充分了解。
3.3 本协议有效期间,在受托方参与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委托方可以自行参加相关会议但不另外行使表决权。
3.4 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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