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3492 证券简称:奇石缘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1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 ”)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
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以其他形式处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 ”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范围除前款规定的交易内容外,还包括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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