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证券代码:833491 证券简称:沧海核装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
修订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该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经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和《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经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任。
第四条 经理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非上市公众公司经理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经理。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经理的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
第六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自辞
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义务、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公司经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
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八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经理也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应接受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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