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23 18:12:24 股吧网页版
万邦工具: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3


证券代码:833484 证券简称:万邦工具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万邦激光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为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推进主业发展,公司拟向武汉宏华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售所持参股公司武汉市汇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达材料”)的全部股权。武汉宏华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体合伙人由
公司 2025 年 10 月 31 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构成,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与其当
日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一致。前一次出售汇达材料股权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上披
露的《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本次公司拟出售所持汇达材料剩余 19.8730%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人民币 7,200,000.00 元、实缴出资人民币 7,200,000.00 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武汉市汇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
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计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购买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60,016,237.60 元,期 末 归 属 于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资 产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41,282,567.70 元。此次出售股权账面价值为 12,270,086.26 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7.67%,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为 8.68%。

综上所述,本次公司出售参股公司的股权未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故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出售资
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因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五)交易生效需要的其它审批及有关程序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生效。

(六)交易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七)交易标的不属于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本次交易标的不属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1、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武汉宏华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家湖二路 26 号办公楼 101 室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家湖二路 26 号办公楼 101


注册资本:31,500,000 元

主营业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执行事务合伙人:叶宏煜

关联关系:公司全体股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本公司关联方。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