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3481 证券简称:巨立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督促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作为董事及董事会运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若干名。
第四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审议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但尚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但达到股东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对外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构借款、发行债券等)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含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公司与非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尚未达到《公司章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决定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计算。已经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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