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3481 证券简称:巨立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巨立电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审批公司单笔金额【500】万元以下的交易(除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外);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总经理在关联交易事项上的权限详见《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述第八条未授权或超过第八条规定限额的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若属于股东会审议范畴的事项,则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总经理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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