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3470 证券简称:泰聚泰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成都泰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0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泰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泰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泰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机器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挂牌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三)公司、主办券商及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则、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公告。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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