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3470 证券简称:泰聚泰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成都泰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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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0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泰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成都泰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成都泰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非经公司依本制度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步
审查所有被担保对象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后,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除前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单项金额小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的资产抵押、质押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同时董事会应对被担保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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