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3470 证券简称:泰聚泰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成都泰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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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0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泰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泰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
外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成都泰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
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条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对外投资权限
1、公司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等),投资金额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包括3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等),投资金额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包括10%)的,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批准。
2、公司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等),投资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不包括30%)的,由股东
会审议批准。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八条 公司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九条 公司主管部门应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
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
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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