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3467 证券简称:纳美新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纳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监事会议事规
则〉草案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纳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纳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内部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纳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代表股东会行使监督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利益。
第三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资格
第四条 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第六条 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与担任监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第七条 凡具有《公司法》第 178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成员及职权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两名,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依照章程所规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一般监事的职责外,还应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监事会,并安排会议议程;
(三)向各监事通报董事会情况;
(四)向股东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协调监事会内部工作;
(六)检查监事会决议;
(七)收集各方面意见,改进监事会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递交书面辞职报告而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包含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上款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者监事会时生效。监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四章 监事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客观公正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及监事不干涉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等日常工作。
监事对外不代表公司。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和有关商务资料。
第十五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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