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3440 证券简称:新鸿运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制度的议 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 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相关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本章程所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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