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3434 证券简称:博锐斯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中山博锐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山博锐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博锐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山博锐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用于专项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完善、健全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应当确保上述公司、企业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3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备案。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与向股转公司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 3 次未及时向主
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主办券商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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