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33430 证券简称:八达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运作力度,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的议事
效率,维护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江苏八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性质: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十三)审议《公司章程》需股东会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会议通知的其他地点。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方式为:现场会议或通信会议。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会议时间、召开方式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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