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33430 证券简称:八达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 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 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全国股转系统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发行申请文件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发行人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证券发行申请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主办券商同意。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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