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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2 20:01:40 股吧网页版
康比特: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2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君致法字 2025260 号

中国·北京·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100013

Add:11 F, Block B, Global Trade Center,No.36 North Third Ring East Road, Beijing,100013

目 录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 ...... 6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 6
四、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 8
五、结论性意见 ...... 8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25260 号
致: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比特”、“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康比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康比特向本所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康比特的说明予以引述。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康比特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康比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康比特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并将该《激
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2、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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