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5-17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电话:(8610)5776-3888;传真:(8610)5776-3777
网址:www.tylaw.com.cn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羿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成都羿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羿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羿明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成都羿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议案中所表达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信息一并予以公告。
4、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的《成都羿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的《成都羿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5)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资料。
5、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向本所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经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6年4月2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6年4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登了《成都羿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成都羿明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和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现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