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3412 证券简称:帝瀚环保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苏州帝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帝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帝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苏州帝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
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并在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由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
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公司与证券交易场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条 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
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若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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