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3374 证券简称:东方股份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2 月 15 日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本工作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已生效。
1.议案表决结果:董事会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方回避表决事项。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遵循客观性、政策性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对本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并由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董事会应当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审计、会计或经济类相关专业职称。内部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会计、法律、管理或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专业等任一方面的专业知识。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合理的结构,配置多专业人员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第十二条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临时性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建立风险管理意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四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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