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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7:45:05 股吧网页版
东方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公告编号:2025-054

证券代码:833374 证券简称:东方股份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2 月 15 日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本工作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已生效。

1.议案表决结果:董事会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方回避表决事项。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公告编号:2025-054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规模、构成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公告编号:2025-054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星期,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侯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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