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3374 证券简称:东方股份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2 月 15 日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议案表决结果:董事会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方回避表决事项。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 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者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上述协议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相关规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应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申请,经该部门主管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总经理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益情况,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有):
(一)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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