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5 17:31:21 股吧网页版
东方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3374 证券简称:东方股份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将“股东大会”变更为“股东会”等, 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原章程中所有“股东大会” 修订为“股东会”

原章程中部分“监事会” 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原章程中部分“监事”“监事会” 删除部分条款中的 “监事”“监事
会”

原章程中所有“监事会议事规则” 全部删除

第六条 公司住所:衢州市上街 96 第六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上
号。 街 96 号。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人。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
事会选举或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及董事会秘书。 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控股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