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6
证券代码:833339 证券简称:胜软科技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
(H 股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
(H 股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关联(连)交易,保障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以引号所标识之词汇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述之含义。
第二条 关联(连)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关联(连)交易应当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或关联(连)交易的条款应以不
优于对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司必须就所有关联(连)交易与所有关联(连)
方订立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应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应遵守。
第四条 本办法仅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中对关联(连)交易要求的摘
要,负责关联(连)交易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中的
具体要求进行关联(连)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连)方之间的关联(连)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就根据不时修订的
《香港上市规则》应当予以披露的关联(连)交易,公司应将该等关联(连)交易协议
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关联(连)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连)交易的
价格原则上不应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按不时修订的《香
港上市规则》应予披露的关联(连)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章 关联(连)人士的界定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连)人士指:
(一 ) 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
(二 ) 在之前 12 个月内曾任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董事的任何人士;
(三 )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监事;
(四 ) 上述(一)到(三)项人士的联系人;
1、 就个人而言,“联系人”包括关联(连)人士的:
(1) 配偶;
(2) 该名人士或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亲生或收养)或继子女(与第(1)项统称为“家属权益”);
(3) 以其本人或其任何家属权益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
(4) 以其本人、其家属权益及/或上述第(3)项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任何公司,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30%或以上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以及上述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
(5) 联同其本人、其家属权益及/或上述第(3)项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在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是否为独立法人)拥有权益的任何公司或个人,而其本人、其家属权益及/或上述第(3)项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合共拥有该合营公司的出缴资本及/或出缴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
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以上的权益;
(6) 与基本关联(连)人士同居俨如配偶的任何人士,以及基本关联(连)人士的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姊妹、继兄弟及继姊妹;及前述人士所拥有大部分控股权(即可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0%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该公司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的公司;及
(7) 基本关联(连)人士的其他近亲属,包括配偶的父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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