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6
证券代码:833339 证券简称:胜软科技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H 股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胜软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H 股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胜软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胜软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山东胜软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之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九条 条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连(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挂牌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情形。
第十一条 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条第(二)项对外担保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连(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连(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