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6
证券代码:833339 证券简称:胜软科技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H 股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H 股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即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具备《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独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履职过程中,若发现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
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若发生可能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应当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三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参加全国股转系统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参与持续专业发展。
第六条 公司设立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财务会计专业人士,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3.10(2)条“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要求。
财务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的人士。所谓“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会要求有关人士,透过从事执业会计师或核数师或是公众公司的财务总监或首席会计主任等工作又或履行类似职能的经验,而具备内部监控以及编制或审计可资比较的财务报表的经验,或是分析公众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经验。董事会有责任根据个别情况决定个别人士是否胜任人选。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董事会必须总体衡量个别人士的教育及经验。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五家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保证所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指导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公司股票上市/挂牌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香港上市规则》、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挂牌所在地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及指引;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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