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6
证券代码:833339 证券简称:胜软科技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H 股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H 股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以及《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或公众平台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境内外有关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如需)。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其他媒体的时间及在公司网站和联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亦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在信息披露方面给予其所有投资者同等对待,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以中文及英文双语同时向其股东披露信息时。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董事及监事应当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的规定披露其在公司持有的权益。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由董事长签署后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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