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0-09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西多尔晋泽煤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回购相关合法合规意见
主办券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
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二〇二六年十月
山西多尔晋泽煤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尔晋泽”、“公司”),证券简称:多尔晋泽,证券代码:833332,于2015年8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多尔晋泽的主办券商,负责多尔晋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山西多尔晋泽煤机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股份方案》(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方案》”),多尔晋泽拟进行定向回购,以自有资金回购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并注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实施细则”),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多尔晋泽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其申请回购股份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定向回购股份是否符合《回购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
(一)2021年度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的《山西多尔晋泽煤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一》”)中针对回购情形的规定和导致本次回购的情况如下:
1、《股权激励计划一》之“第九章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之
“(三)公司业绩指标”中有关回购的约定,具体: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年-2025年五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限售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实现的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不低于5%
第二个解限售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实现的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不低于10%
第三个解限售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实现的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不低于15%
第四个解限售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实现的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不低于20%
第五个解限售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实现的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不低于25%
注:上述净利润是指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对应期间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021年度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因第五个解限售期业绩指标考核未达标,导致公司
向本次股权激励所有对象回购的情况,具体为:
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465,610.77元,2025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338,838.49元,2025年度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428,309.80元,2025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0年度相比增加了3.78%,未完成第五个解限售期2025年实现的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需不低于25%的目标,因此导致本次向全部激励对象回购第五个解限售期应该解限售的股票。
2、《股权激励计划一》之“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中关于因离职触发回购的约
定:
“(三)激励对象因自愿辞职、被公司辞退、被公司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离职员工连晓伟和霍建周符合上述情况,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全部回购。
(二)2023年度第二次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山西多尔晋泽煤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三次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二》”)中针对回购情形的规定和导致本次回购的情况如下:
1、《股权激励计划二》之“第八章 激励对象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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