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3300 证券简称:利树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此 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非常设性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
,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公司董事
会、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在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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