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23 16:09:55 股吧网页版
ST瑞立达: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3


证券代码:833290 证券简称:ST 瑞立达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5 名赞成,0 名反对,0 名弃权。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
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护公司股东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之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除上述法定职权外的其他职权时,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的下列
情形须经股东会决议:

(一)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三)对外担保: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