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833290 证券简称:瑞立达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4)粤 1973 诉前调确 2251 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粤 1973 诉前调确 2250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精诚荣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长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19
法定代表人:曾建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贵州省瑞立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建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自 2023 年 3 月至 2024 年 5 月期间,两被告委托原告做产品质量测试,截至
起诉日,尚有 2,565,953.95 元检测费尚未支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 2,565,953.95 元检验费用及逾期付款利息44,262.5 元(逾期付款利息以 2,565,953.95 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 年期的 1.5 倍标准,
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暂计算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并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
款项为止)。
暂合计:2,610,216.45 元
二、判决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本案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调解结案,调解方案分别为:
一、双方一致确认,由贵州省瑞立达科技有限公司向东莞市精诚荣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 587469.03 元以了结本案,东莞市精诚荣电子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二、双方一致同意,上述款项 587469.03 元由贵州省瑞立达科技有限公司分
五期支付给东莞市精诚荣电子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 117469.03
公告编号:2025-019
元,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1 月在每月 30 日前支付 117500 元。
一、双方一致确认,由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1835016.56 给东莞市精诚荣电子有限公司以了结本案,东莞市精诚荣电子有限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双方一致同意,上述款项 1835016.56 元由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分八期支付给东莞市精诚荣电子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0 日前
支付 235016.56 元,2025 年 4 月至 2025 年 9 月在每月 30 日前支付 230000 元,
2025 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 220000 元。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导致公司部分账号冻结。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跟进相关诉讼,切实捍卫公司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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